何謂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制度是什麼?

「以隨機方式,從一般國民當中抽選出 6 名國民法官,與 3 名法官組成國民法官法庭」,所謂的 3 名法官,就是你現在走進法院,看到法庭中坐在法官席上那 3 位,這 3 位,也可以稱為職業法官,指受過專業法律訓練的法官。

三種資格

  • 年滿 23 歲
  •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國民
  • 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連續居住滿 4 個月以上

六種不能

  • 自身因素
  • 身心因素
  • 教育門檻
  • 案件有關
  • 不能公平
  • 職業因素
陳凱翔律師

關於國民法官制度

那麼,以 3 名職業法官組成的法庭審理制度運作了這麼久,為什麼要再加入 6 名國民法官呢?官方的說法是「希望讓法院判決視角更加全面,反映全民對公平正義的期待」,雖然我很不願意這樣說,但恐怕是與近年來常常聽到「恐龍法官」、「司法信賴度創新低」等社會反動的聲浪有關,因此,才再加上了「只要年滿 23 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滿 4 個月以上的國民,都有可能被隨機抽選擔任國民法官」,希望藉由較職業法官更具社會化的各行各業人士,與職業法官一起決定被告是否構成犯罪及應該受什麼樣的處罰,讓判決結果更貼合人民的價值判斷(參國民法官法第 3 條第 1 項)。

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會參與哪些案件的審理?

站在辯護人的立場,我的當事人應該是被告,所以,我換一下問題,應該是:您犯了哪些案件後,會由國民法官制度來審理?有 2 種案件類型會適用,其1,如果您因「故意犯罪發生死亡結果」,或其2,您犯了「最輕本刑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這2個條件,只要符合其中一個就有適用。舉例來說,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貪污罪之規定「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因為符合第 2 個條件,所以適用國民法官制度;而刑法第 185-3 條第 2 項酒駕致死之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雖然是最低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但因為把人搞死了(致死),所以符合第 1 個條件,也適用國民法官制度(參國民法官法第 5 條第 1 項)。

國民法官要做哪些事情?與職業法官一樣嗎?

官網上說,共有 4 件事情要做:一、審理:與法官一同坐在法檯上,全程參與審判程序。二、訊問:可以補充訊問或詢問被告、被害人、鑑定人、證人等。三、定罪:與法官共同決定有沒有罪、應判何罪。四、量刑:與法官共同決定有罪時的刑度輕重(參國民法官法第 8 條)。

被告及辯護人在候選法官之選任程序中需要做什麼嗎?

選一個對您沒有偏見、持中立色彩的素人當國民法官。這件事情真的很重要,您想,國民法官擁有與職業法官一樣的職權,可以審理、可以訊問、可以定罪、可以量刑,3 位職業法官您不能選,但可以決定要將命運交給哪 6 位國民法官,因此,排除對您可能產生偏見的素人擔任您案件的國民法官,是被告及辯護人在這個階段中最重要的任務,如何排除?取決於辯護人之詢問。

國民法官會拿到書面資料嗎?能在短時間內了解案情嗎?

會,但是大別於一般審理程序(就是以往由 3 位職業法官組成的法庭所進行的審理程序),在一般審理程序,檢察官會將偵查階段所蒐集到的所有證據(例如:警察做的筆錄、通聯記錄、行車紀錄器畫面、監視器畫面、檢察官做的筆錄、入出境資料、銀行帳戶資料等),捆好打包完整的送到法官手上,法理上稱為「卷證併送主義」。但是,這樣會存在一個問題:如此一般,法官在聽被告及辯護答辯之前,還能中立審判?還能貫徹無罪推定原則嗎?為了避嫌,國民法官制度採的是「卷證不併送主義」,就是檢察官不能再將偵查中所調查到的證據,夯不啷噹的全部打包交給法官,那具體該怎麼做呢?要求檢察官只能將犯罪事實寫在一張 A4 的紙上,最好寫一頁就好,其他無關緊要,或是帶有法律評價色彩的描述,全部不能出現,這種極簡風,法理上另稱「起訴狀一本」,這是日文翻譯,一本指一張紙的意思。排除起訴狀上對您可能產生偏見的論述或記載,是辯護人在這階段最重要的任務,如何排除,取決於辯護人之釋明。

國民法官制度的審判程序如何進行?

程序上分為5個階段,分別是「審判程序開始」、「開審陳述及調查證據程序」、「辯論程序」、「評議程序」、「宣示判決」,牢記並知道這次開庭是進行哪一個程序,有助於事前的準備,檢附官網上的流程圖供參,俾便了解,略說如下:

一、審判程序

審判程序處理 4 件事情

分別是「確認被告身分」、「告知被告權利」、「檢察官說明起訴事實」、「被告及辯護人就起訴狀所述內容表示意見」。

審判程序處理 4 件事情
二、開審陳述及證據調查

開審陳述及證據調查程序處理 2 件事情

分別是「說明聲請調查的證據順序、方法有哪些?待證事實為何?證據與待證事實間之關聯」、「提出並當庭調查證據、交互詰問聲請的證人」。

開審陳述及證據調查程序處理 2 件事情
三、辯論程序

辯論程序處理 3 件事情

分別是「就事實及法律部分進行意見陳述」、「就科刑相關事項表示意見」、「被告進行最後陳述」。

辯論程序處理 3 件事情
四、評議程序

評議程序處理 5 件事情

分別是「法官說明評議相關規則及應注意事項」、「國民法官各自表示意見」、「國民法官法庭就法庭上呈現的所有證據,確定被告做了哪些行為?造成那些後果」、「國民法官法庭決定被告是否構成犯罪?犯什麼罪?」、「國民法官法庭決定對被告要量處的刑期(含沒收)」。

評議程序處理 5 件事情
五、宣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