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案例

離婚後,孩子該跟誰?探討離婚孩子親權之爭

離婚後,孩子該跟誰?探討離婚孩子親權之爭

當您在爭取親權時,您可能會感到孤單、沮喪和無助,但是,這並不是一個您必須獨自面對的戰役,這篇文章旨在為那些正在爭取親權的人提供實用的建議和鼓勵,幫助他(她)們走過這個艱難的時期,重新找到幸福和穩定。

二、子女親權的定義和法律依據

子女親權和監護權具有類似的意義,指的都是行使、負擔未成年人養育照顧的權利及義務。在法律上,「監護權」一詞通常用於成年人,而「親權」一詞則用於未成年人(然在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時,依法為未成年子女置有監護人)。子女親權包括了身分上及財產上的權利義務,具體而言,子女親權略包含以下幾項:

(一)子女保護、教養、懲戒權(民法第1084條、弟1085條):父母有保護、教育、懲戒子女的責任。

(二)子女行為決定權(民法第1086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具有同意或否認小孩某些法律行為效力的權利。

(三)子女財產管理權(民法第1087條、弟1088條):父母有管理、使用、收益子女因受贈、繼承等無償得來的財產的權利。

三、離婚官司中如何處理孩子親權的問題

離婚時原則上是依協議定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人(即親權人),如未為協議、協議不成立或協議不利子女時,通常就會有一方向法院聲請酌定子女親權。法院所為之酌定是依「子女之最佳利益」為審酌時之最高指導原則,這麼一個抽象的原則,實務上也進一步衍伸出具體判斷的標準,例如「幼兒從母原則」、「子女意思尊重原則」、「照護之繼續性原則」、 「手足同親原則」等。在訴訟過程中,如果有一方堅持不讓對方見到小孩,可以向法院提出暫時探視權的請求,法院會考量各種因素,如小孩的年齡、性別、意願、身心健康、教育需求等,以及雙方父母的關係、收入、居住環境等,來決定探視時間和方式,也就是試行方案。

四、爭取子女親權的流程

(一)首先,要判斷自己是否符合法律上的親權人資格,例如是否有親子關係、是否有妨礙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的行為等。

(二)其次,要準備相關的證據和文件,例如子女的出生證明、身分證、學校成績單、醫療紀錄等,以及能夠證明自己有能力和意願照顧子女的資料,例如收入證明、住宅證明、工作時間表等。

(三)再者,要向法院提出請求及書狀,說明自己爭取親權的理由和依據,並附上相關的證據和文件。如果對方也提出爭取親權的請求及書狀,則要注意對方的主張和可反駁之處。

(四)最後,要參加法院安排的調解、親職教育、家事商談等程序,並配合法院指定的社工或心理師進行評估或輔導。在庭審或調解過程中,要保持冷靜和理性,並盡量展現自己是最適合行使親權者之態度。

五、離婚後沒有付扶養費,還能探視子女嗎?

離婚後沒有付扶養費,還是可以探視子女的。法律上並沒有不付扶養費就喪失探視權的規定,因為維持會面交往是父母及未成年子女皆享有的權利。如果用探視權來要求扶養費用,反而會因為阻擋探視而給予對方強制執行甚或爭取親權的理由。但是,離婚後沒有取得子女親權的一方仍負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如果對方不按時付扶養費,可以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或不當得利的請求。

六、結論

如果您正在爭取子女親權,請知道您不是孤單的。這個過程可能會非常艱難,但是有很多人和資源可以幫助您。請記住,您的努力是為了保護您的孩子,讓他們能夠成長為一個健康、快樂的人。在這篇文章中,我們提供了一些資訊和建議,希望能夠幫助您度過這個時期,並重新找到幸福和穩定。請記住,您不是一個失敗者,而是一個勇敢、充滿韌性的人,為了自己和孩子的未來而奮鬥。祝福您和您的家人能夠度過這個難關,重新開始美好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