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薪水

國民法官薪水1

一、不稱薪水,而稱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

國民法官薪水怎麼算?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第2條規定:地方法院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支給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受通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

二、日費、旅費是到庭當天就可以領取嗎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日費於當日以現金方式發給,或徵得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同意後,以電子支付等匯入指定帳戶之方式發給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事後以補發現金、匯寄或其他適當方式發給:一、當日不及發給。二、經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請求。三、經候選國民法官於選任期日前請求。四、其他地方法院認為適當之情形。第2項:旅費經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於到庭日之一日前,向地方法院表明預估數額且欲於到庭日即時領取者,應於到庭日依前項本文所定方式發給之;其餘情形,依前項但書規定方式辦理。

三、候選國民法官的日費、旅費如何計算呢,有加班費嗎

(一)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候選國民法官到庭者,支給日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但選任程序進行逾午後六時者,應支給超時日費,以每小時新臺幣三百元計算,不足一小時均以一小時計算;惟與日費合計,每日支給總額以新臺幣二千五百元為上限。

(二)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候選國民法官到庭後,表明欲先行離去並經法院同意者,地方法院得依到庭狀況酌給日費新臺幣五百元。如未經同意而離去者,不支給日費。

四、到庭執行職務國民法官的日費、旅費如何計算呢,有加班費嗎

(一)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到庭執行職務者,支給日費新臺幣三千元。但其執行職務時間未滿一小時者,支給日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候選國民法官經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且於選任期日當天即參與審前說明或審判程序者,僅得依前項規定支給日費,惟於計算日費時,其執行職務時間應加計參與選任程序之時間。

(三)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第10條第3項規定:法院開庭或評議逾午後六時者,應支給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超時日費,其數額以每小時新臺幣五百元計算,不足一小時均以一小時計算。延續至翌日者,亦同。

五、交通費如何計算呢

(一)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之戶籍地或主要居所地與地方法院最短行車距離未達三十公里者,其每往返地方法院與戶籍地或主要居所地一趟次,支給交通費新臺幣二百元。

(二)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之戶籍地或主要居所地在地方法院轄區且與地方法院最短行車距離達三十公里以上者,依交通費級距表一支給往返一趟次之交通費。

(三)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之主要居所地不在地方法院轄區且與地方法院最短行車距離達三十公里以上者,得依交通費級距表二支給往返一趟次之交通費。

六、搭乘哪些交通工具才可以申請交通費呢

(一)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因搭乘公共汽車、大眾捷運系統、火車、高鐵、公民營客運汽車、輪船等大眾運輸工具,其支出之金額逾前條所定數額者,得以其實際搭乘交通工具之中等等位標準支給交通費。

(二)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居住於臺灣地區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搭乘飛機往返地方法院之必要者,得搭乘經濟艙等級之飛機並支領交通費:一、自主要居所必須前往不同島嶼參與選任或審判程序者。二、遇有水陸交通阻隔而無法通行或指定到庭之期日甚為急迫者。

(三)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第12條第3項規定: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因身心障礙、行動不便或主要居所所在地與地方法院間無大眾運輸可利用者,得搭乘計程車,並以實際支出之金額支領交通費。

七、能申請住宿費嗎

(一)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到庭必須住宿旅館者,得釋明其必要事由,申請按實際住宿日數支領住宿費。

(二)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地方法院認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有住宿之需求者,亦得核給住宿費。

(三)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住宿費由地方法院審核收據核實支給。但每日支領數額不得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簡任級人員每日給與之標準。

(四)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第14條第4項規定:依第一項、第二項支領住宿費者,除由法院接送之情形外,按其往返地方法院與住宿地之路程,依第十一條至前條規定支給交通費。

八、相關必要費用如何發給呢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第15條規定:第三條第一項所定相關必要費用之發給,除誤餐費得由地方法院當場核發以外,其餘費用由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檢具憑證提出申請,經地方法院審核後,儘速以匯寄或其他方式核實支給。

九、旅費、相關必要費用可以事先預估後向法院預借嗎

(一)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候選國民法官如因經濟困難,無法籌措單程旅費或相關必要費用,得事先預估所需費用並陳明得領取款項之金融機構帳號,填具預借費用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八),以郵寄或其他適當方式請求地方法院預借款項。

(二)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前項相關必要費用之預借,以新臺幣三千元為上限。但候選國民法官確有預借超過新臺幣三千元之需求,已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經地方法院審核後認為適當者,亦得核實發給。

(三)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第19條第3項規定:地方法院收到第一項申請書並審核無誤後,由專責單位匯寄該候選國民法官。

(四)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第19條第4項規定:預借費用之申請,至遲應於經通知應到庭期日之七日前送達至地方法院;未能及時提出者,地方法院得不予支給。

十、做個小結,簡單說明

國民法官可以申請的費用,有日費、旅費(包含交通費及住宿費)、相關必要費用,如果程序進行太久,另有超時費可申請(不稱加班費)。其次,在收到法院寄發的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時,對於其中有關「預定交通方式及申請交通費之數額」、「有無申請住宿費及必要費用之需求」、「領取費用之方式;其欲以電子支付或匯入指定金融帳戶方式領取者,電子支付之方法或指定之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或存摺影本」等問題,應妥適回答。再者,如果對於支領日費、旅費或必要費用發生困難或有需協助情事,可以向審理本案之法官或法院相關人員告知,審判長會將該情形及處理意見告知專責單位人員。最後,申請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經本人簽名確認其主張為真實之聲明書,供地方法院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