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中(國民法官制),候選國民法官會收到法院什麼通知?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中國民法官制,候選國民法官會收到法院什麼通知?

一、國民法官法的規定在哪

國民法官法,有關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適用通則、資格、選任、解任、保護等,規定在第三章第8條至第42條,共35條,而候選國民法官會收到法院什麼通知?可參看第22條之規定。

二、國民法官法第22條怎麼規定

(一) 第22條第1項規定:法院應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候選國民法官於選任期日到庭。

(二) 第22條第2項規定:前項通知,應併檢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候選國民法官應就調查表據實填載之,並於選任期日十日前送交法院。

(三) 第22條第3項規定:前項說明書及調查表應記載之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 第22條第4項規定:法院於收受第二項之調查表後,應為必要之調查,如有不具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或有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定情形,或有第十六條所定情形且經其陳明拒絕被選任者,應予除名,並通知之。

三、國民法官法第22條第1項立法理由怎麼說

法院於抽選候選國民法官後,應通知個別候選國民法官受抽選為候選國民法官及應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到庭接受選任之旨,又為預留候選國民法官必要之考慮及準備時間,法院應於所定國民法官選任期日三十日前完成上開通知,爰訂定第一項。

四、國民法官法第22條第2項立法理由怎麼說

法院以前揭書面通知候選國民法官時,應檢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除以上開說明書說明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程序、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權利義務等概要外,候選國民法官亦應以上開調查表進行自我申告,並賦予候選國民法官據實申告之義務,爰參考日本裁判員法第三十條、韓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第二項。

五、國民法官法第22條第3項立法理由怎麼說

前揭調查表之記載事項,為求切合實際需要,爰授權司法院以行政命令定之,茲訂定第三項。

六、國民法官法第22條第4項立法理由怎麼說

為避免候選國民法官故為虛偽填載以規避其義務,爰於第四項明定法院就上開調查表記載事項有調查之權限,如經調查認該候選國民法官確有不具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有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之事由者,或有第十六條所定情形且經其陳明拒絕被選任者,法院應予除名,並通知該候選國民法官,以避免不符合選任資格、或有拒絕被選任事由且無意願參與審判之候選國民法官,仍須於選任期日出庭之勞費。

七、做個小結,簡單說明

為了讓候選國民法官有心理準備,國民法官法規定法院應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候選國民法官於選任期日到庭,除了開庭通知書以外,候選國民法官還會收到「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算是行前教育及意願及資格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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