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中(國民法官制),候選國民法官應注意哪些事情?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中(國民法官制),候選國民法官應注意哪些事情?

國民法官法,有關罰則,規定在第五章第94條至第103條,共10條,而候選國民法官應注意哪些事情?可參看第99條之規定。

二、國民法官法第99條怎麼規定

第99條規定:候選國民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載於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提出於法院。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到場。三、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為虛偽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

三、國民法官法第99條第1款立法理由怎麼說

法院檢附調查表予候選國民法官填載之目的,乃得以先行調查審認候選國民法官是否具有第十二條所定之資格,及有無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列不得擔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情形,或是否該當第十六條所定得拒絕被選任之事由,是候選國民法官自應據實填載,業經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後段明定之。如候選國民法官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載於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並提出於法院,自會影響法院之前述判斷,除無益耗費司法資源外,更可能造成上述不適任者參與審判,或不當脫免國民擔任國民法官之義務,爰參考日本裁判員法第一百十一條、韓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訂定第一款。

四、國民法官法第99條第2款立法理由怎麼說

中華民國國民,有依本法規定擔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參與國民參與審判之權利及義務,業經第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是候選國民法官於接獲法院之通知後,除有正當事由者外,自應遵期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到庭,若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到庭,將致法院無法順利完成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選任程序,進而影響後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影響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自應予以處罰,爰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日本裁判員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款及韓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訂定第二款。

五、國民法官法第99條第3款立法理由怎麼說

法院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詢問候選國民法官之目的,在於藉由詢問,判斷候選國民法官是否適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是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業已明定候選國民法官對於此種詢問,不得為虛偽之陳述,非有正當理由,亦不得拒絕陳述。是候選國民法官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為虛偽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自應予以處罰,爰參考日本裁判員法第一百十一條及韓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訂定第三款。

六、做個小結,簡單說明

先程序後實體,是法律的基本原則,立法理由開宗明義就說,法院檢附調查表予候選國民法官填載,乃得以先行調查審認候選國民法官是否具有第十二條所定之資格,及有無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列不得擔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情形,或是否該當第十六條所定得拒絕被選任之事由,核心的概念,就是避免徒耗司法資源,浪費大家時間,應從嚴審查予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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