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中(國民法官制),如果賄賂國民法官,會有刑事責任嗎?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中(國民法官制),如果賄賂國民法官,會有刑事責任嗎?

一、國民法官法的規定在哪

國民法官法,有關罰則,規定在第五章第94條至第103條,共10條,而如果賄賂國民法官,會有刑事責任嗎?可參看第95條之規定。

二、國民法官法第95條怎麼規定

( 一 ) 第95條第1項規定:對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其職務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二 ) 第95條第2項規定: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三 ) 第95條第3項規定:犯第一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三、國民法官法第95條第1項立法理由怎麼說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得否公正執行其職務,至關重要,為維護國民參與審判程序之公正,並遏止外界可能不當干擾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執行職務,爰參考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韓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等規定,明定對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其職務或為一定之行使之罰則,爰訂定第一項規定。

四、國民法官法第95條第2項及第3項立法理由怎麼說

行為人對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犯行賄等罪,如於犯後表示悔改之意,而主動向有權偵查犯罪機關自首,或於偵審程序中自白其犯罪者,自宜給予減免刑責之寬典,以勵自新。另如行賄之情節輕微,且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因對於法秩序破壞之程度較低,如仍科處第一項之法定刑度,實有顯失均衡之虞。是亦應予以減輕其刑,爰參考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第二項及第三項。

五、做個小結,簡單說明

賄賂行為是一種互相的關係,法律上稱為對象犯,即有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必有行求、期約、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從而,國民法官法第94條,乃先就要求、期約、收受賄賂者,即國民法官為規定,再於國民法官法第95條,就相對之行求、期約、交付賄賂者,即非國民法官為規定。

六、做個小結,簡單說明

不論是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還是不確定會不會被選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候選國民法官,全部都是國民法官法第94條的行為主體。立法者已經宣示,該條行為是屬於最嚴重之貪污及枉法裁判行為,所以科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之重刑,簡而言之,勿存僥倖,歹路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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