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中(國民法官制),被告、辯護人能知悉、閱覽國民法官的評議意見嗎?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中國民法官制,被告、辯護人能知悉、閱覽國民法官的評議意見嗎?

國民法官法,有關終局評議及判決,規定在第四章第五節第81條至第88條,共8條,而被告、辯護人能知悉、閱覽國民法官的評議意見嗎?可參看第85條之規定。

二、國民法官法第85條怎麼規定

(一) 第85條第1項規定:國民法官及法官就終局評議時所為之個別意見陳述、意見分布情形、評議之經過,應嚴守秘密。

(二) 第85條第2項規定:案件之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三) 第85條第3項規定:前項之情形,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屬於國民法官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不得供閱覽。

二、國民法官法第85條怎麼規定

評議秘密為擔保所有參與評議者於討論時自由表意不受外界干涉之重要機制,為使參與評議之國民法官與法官得於評議時暢所欲言,並維護其人身安全,爰參考日本裁判員法第七十條之規定,明定國民法官及法官就終局評議時所為之個別意見陳述、意見分布情形、評議之經過,應終生嚴守秘密。至於所謂個別意見陳述,係指例如甲法官主張應判處殺人罪,但A國民法官主張應為無罪者是;所謂意見分布情形,係指例如有五名國民法官主張無罪,但一名國民法官主張有罪者是;又所謂評議之經過,係指例如A國民法官原本主張有罪,但其後又變更見解為無罪者是。

四、國民法官法第85條第2項立法理由怎麼說

現行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二項前段賦予一定身分之人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之權利,而本法施行後,為兼顧此類案件閱覽評議意見之需求,避免與一般刑事案件發生輕重失衡之結果,案件之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自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爰參考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第二項,以資周全。

五、國民法官法第85條第3項立法理由怎麼說

又案件之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於裁判確定後固得聲請閱覽評議意見,惟為周全保障國民法官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且使其不致因為將來身分可能被當事人知悉,而無法自由表示意見,減少外界可能干涉國民法官風險,爰訂定第三項,明定於此時包括姓名在內之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仍應予以保密,不得供閱覽。

六、做個小結,簡單說明

行國民參與審判(國民法官)制度之案件,多為重罪案件,既然是重罪案件,往往伴隨重刑判決,可想而知,國民法官評議時,決定的是一個人數年毫無自由的監獄人生,甚至有時必須為無期徒刑或死刑之決定,衡情來說,如果任由他人可以知道究竟是哪個國民法官在評議時表示了重刑的意見,哪個國民法官在評議時表示了無期徒刑或死刑的意見,國民法官恐囿於被威脅、被報復的情境下,而不敢公平公正、暢所欲言的表達意見,所以,可以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對於國民法官之個人資料,則不得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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