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中(國民法官制),有罪認定的門檻是什麼?需要幾票才能為有罪認定?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中國民法官制,有罪認定的門檻是什麼?需要幾票才能為有罪之認定?

一、國民法官法的規定在哪

國民法官法,有關終局評議及判決,規定在第四章第五節第81條至第88條,共8條,而有罪認定的門檻是什麼?需要幾票才能為有罪之認定?可參看第83條第1項之規定。

二、國民法官法第83條第1項怎麼規定

第83條第1項規定:有罪之認定,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決定之。未獲該比例人數同意時,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或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三、國民法官法第83條第1項立法理由怎麼說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均為重大案件,為求慎重,並使國民法官法庭之判決,得同時反映法官之專業意見及國民法官之正當法律感情,故明定認定被告之罪責,須包含法官及國民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俾使有罪之認定更具超越合理懷疑之正當性。又此處所稱「有罪之認定」,指法院認定被告成立特定罪名或構成犯罪之要件,至於未能達到此一門檻者,即應對被告為無罪判決或有利之認定。所謂「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例如:經共同評議後因未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而認定殺人未遂罪責不成立(無殺人犯意),惟在起訴犯罪事實範圍內,該案仍可能構成其他罪名時(例如傷害罪或重傷害罪等),則仍應繼續評議,而為其他有利之認定,爰參考日本裁判員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憲法訴訟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訂定第一項。

四、做個小結,簡單說明

無罪推定原則是刑事訴訟法及刑法的大原則,在此原則下,導引出檢察官的實質舉證責任義務,換句話說,也就是應該由檢察官積極證明被告有罪,而不是由被告積極證明自己無罪。而檢察官到底要提出哪些證據?要說服國民法官及職業法官們到哪個程度?才能說檢察官已經證明被告有罪?這個門檻,我們稱之為「毫無合理懷疑」,這也是立法理由中說「認定被告之罪責,須包含法官及國民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即9*2/3=6,6票以上,且其中一票一定要是職業法官),俾使有罪之認定更具超越合理懷疑之正當性」,反之,如果沒有達到三分之二之同意門檻,就應為無罪判決或為有利認定。而這裡所謂的「有利認定」,是什麼意思?立法理由舉例說「經共同評議後因未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而認定殺人未遂罪責不成立(無殺人犯意),惟在起訴犯罪事實範圍內,該案仍可能構成其他罪名時(例如傷害罪或重傷害罪等),則仍應繼續評議,而為其他有利之認定」,或可一窺其適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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