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中(國民法官制),有罪判決書會記載哪些內容?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中(國民法官制),有罪判決書會記載哪些內容?

國民法官法,有關終局評議及判決,規定在第四章第五節第81條至第88條,共8條,而有罪判決書會記載哪些內容?可參看第88條之規定。

二、國民法官法第88條怎麼規定

第88條規定:有罪之判決書,有關認定犯罪事實之理由,得僅記載證據名稱及對重要爭點判斷之理由。

三、國民法官法第88條立法理由怎麼說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應落實集中審理之理念,亦即,使國民法官得以眼見耳聞的方式,即能瞭解當事人、辯護人主張及證據之內容,並據以形成心證。為此,本法於審判程序業已明定相關特別規定,例如採取卷證不併送制度、由當事人主導證據調查程序之進行等,均有助實現充實之第一審審判活動;另於終局評議階段,則有完善之評議規則,以確保國民法官與法官就案件之重要爭點,均進行充分之意見陳述及討論。在審判與評議程序之相關程序均已臻完善前提下,自宜適度簡化判決書記載之內容,使法官得有更多時間及精力,專注於法庭活動及與國民法官之討論、評議上。是判決書只要記載「證據名稱」及「對重要爭點判斷之理由」即已合乎本法要求,爰參考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韓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訂定本條。

四、做個小結,簡單說明

實務運作上,最後一次開庭,法官會定宣示判決的期日,約莫定一個月左右的時間,這段期間,就是要給法官撰寫判決書,行國民參與審判(國民法官)制度的案件,因為卷證不併送,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在開庭前手邊都沒有卷宗或證據等書面文件可參考,僅賴檢辯雙方在審理程序中的出證與辯論,從而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勢需聚精會神於法庭活動上,為了避免削弱職業法官的心神精力,希望職業法官能專注於法庭活動及與國民法官之討論、評議上,乃有此簡化判決書記載內容之設計,而所謂的簡化,與集中審理之精神有所串聯,即有關認定犯罪事實的理由,得簡化記載「證據名稱」與「對重要爭點判斷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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