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中(國民法官制),什麼是宣示判決?在宣示判決時會聽到什麼內容?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中國民法官制,什麼是宣示判決?在宣示判決時會聽到什麼內容?

國民法官法,有關終局評議及判決,規定在第四章第五節第81條至第88條,共8條,而終局評議後,什麼是宣示判決?在宣示判決時會聽到什麼內容?可參看第86條之規定。

二、國民法官法第86條怎麼規定

(一) 第86條第1項規定:終局評議終結者,除有特別情形外,應即宣示判決。

(二) 第86條第2項規定:宣示判決,應朗讀主文,說明其意義。但科刑判決,得僅宣示所犯之罪及主刑。

(三) 第86條第3項規定:宣示判決,應通知國民法官到庭。但國民法官未到庭,亦得為之。

(四) 第86條第4項規定:判決經宣示後,至遲應於判決宣示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判決書原本交付書記官

三、國民法官法第86條第1項立法理由怎麼說

為符合國民參與審判之立法宗旨,避免終局評議終結後,國民法官或法官又更改其意見,甚至另行私下討論評議,致生審判公正性之疑義,是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終局評議終結後,除有特別情形外,應即宣示裁判,爰訂定第一項。所謂特別情形,例如評議至深夜,或遭遇地震、颱風、水患致不能按原定時程宣示判決等不可抗力之因素等是。

四、國民法官法第86條第2項立法理由怎麼說

為使宣示之判決得確切表達法院之評議決定,免生無益之紛擾,故宣示判決,以朗讀主文並說明其意義為限,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並告以理由之要旨」,於此即無適用之餘地。又有罪判決主文之內容,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九條固有明文,惟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係於終局評議終結後,不待製作判決書,即行宣示判決,時程上甚為緊迫,是就科刑之判決,自得僅宣示當事人、辯護人最重視之所犯之罪及主刑,免滋無益紛擾,爰明定於第二項。

五、國民法官法第86條第3項立法理由怎麼說

宣示判決,乃國民法官法庭評議後對於判決主文之宣告,原則上國民法官均應到庭。然如評議終結後國民法官無法到庭時,為免因國民法官未到庭而生宣示判決之效力上爭議,爰參考日本裁判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於第三項明定宣示判決,應通知國民法官到庭,但國民法官未到庭,亦得為之。

六、國民法官法第86條第4項立法理由怎麼說

判決經宣示,法官仍須有相當時間製作判決原本,爰於第四項明定判決經宣示者,法院至遲應於判決宣示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判決原本交付書記官。

七、做個小結,簡單說明

國民法官法規定,在終局評議後,應即宣示判決,白話說,就是:不要拖,趕快判。之所以會有這樣的考量,立法理由說的含蓄,為符合國民參與審判之立法宗旨,避免終局評議終結後,國民法官或法官又更改其意見,甚至另行私下討論評議,致生審判公正性之疑義。換句話說,就是為了避免夜長夢多而致重新評議,勞民傷財,耗時費力。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