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中(國民法官制),第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的情況有哪些?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中國民法官制,第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的情況有哪些?

國民法官法,有關救濟程序,規定在第四章第六節第89條至第92條,共4條,而第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的情況有哪些?可參看第92條之規定。

二、國民法官法第92條怎麼規定

(一) 第92條第1項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審判決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但關於事實之認定,原審判決非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顯然影響於判決者,第二審法院不得予以撤銷。

(二) 第92條第2項規定:第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者,應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撤銷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一、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者。二、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或第十三款之情形。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四、諭知無罪,係違背法令而影響於事實之認定,或認定事實錯誤致影響於判決。五、法院審酌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及被告防禦權之保障,認為適當時。

三、國民法官法第92條第1項立法理由怎麼說

基於現行刑事訴訟法所定之上訴制度構造,第二審法院如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審判決不當或違法者,固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然本法既為引進國民參與審判之特別刑事訴訟程序,有關於事實之認定,第二審法院原則上應尊重國民於第一審判決所反映之正當法律感情,除第二審法院認為第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顯然影響於判決外,原則上不得遽予撤銷,爰訂定第一項,以資明確。至於,第二審法院以原審判決有認定事實以外之不當或違法而撤銷時,則適用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併予敘明。

四、國民法官法第92條第2項立法理由怎麼說

第二審法院以原審判決不當或違法而撤銷時,如再發回原審法院重為審理,不僅徒增被告訟累,亦造成原審法院重啟國民參與審判程序之不必要勞費,爰訂定第二項前段規定,揭示第二審法院撤銷後,以自為判決為原則。再者,如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或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或第十三款各款或已受請求事項未予判決,或原審判決諭知無罪係因違背法令而影響於事實之認定,或諭知無罪係因認定事實錯誤致影響於判決等情形,因可能涉及當事人之審級利益,或應由國民法官正確適用法令、認定事實後反映其正當法律感情,因此,第二審法院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國民參與審判程序重為審理,始較妥適。又上訴審法院既應本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妥適行使其審查權限,於第二審法院審酌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及被告防禦權之保障後,如認為適當時,應許第二審法院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處理,以貫徹由國民法官審判之制度意旨,爰訂定第二項但書,以資適用。

五、做個小結,簡單說明

刑事訴訟法的改革目標,是希望達成金字塔型之訴訟架構,也就是說,擬將以往二審上訴採行的覆審制(就是全部重來一遍的意思,也有將之認作是第二次的第一審),改採續審制。而對於行國民參與審判(國民法官)制度之案件,除需考量訴訟經濟、被告防禦權保障等基本命題外,更需考量國民法官於原審判決中所注入的正當法律感情,國民參與審判(國民法官)制度的核心,就是希望藉由國民法官多元的角度,作出「接地氣」的判決,立基於此,國民法官法乃揭示第二審法院審理時之二大原則,即:一、應尊重國民法官於第一審判決之立場,原則不得遽以撤銷第一審判決;二、為避免原審法院重啟國民參與審判程序徒增不必要之勞費,以自為判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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