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中(國民法官制),什麼是終局評議?終局評議由誰參加?終局評議要評議哪些事情?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中國民法官制,什麼是終局評議?終局評議由誰參加?終局評議要評議哪些事情?

一、國民法官法的規定在哪

國民法官法,有關終局評議及判決,規定在第四章第五節第81條至第88條,共8條,而什麼是終局評議?終局評議由誰參加?終局評議要評議哪些事情?可參看第82條之規定。

二、國民法官法第82條怎麼規定

(一) 第82條第1項規定:終局評議,由國民法官法庭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行之,依序討論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與科刑。

(二) 第82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評議,應由法官及國民法官全程參與,並以審判長為主席。

(三) 第82條第3項規定:評議時,審判長應懇切說明刑事審判基本原則、本案事實與法律之爭點及整理各項證據之調查結果,並予國民法官、法官自主陳述意見及充分討論之機會,且致力確保國民法官善盡其獨立判斷之職責。

(四) 第82條第4項規定:審判長認有必要時,應向國民法官說明經法官合議決定之證據能力、證據調查必要性之判斷、訴訟程序之裁定及法令之解釋。

(五) 第82條第5項規定:國民法官應依前項之說明,行使第一項所定之職權。

(六) 第82條第6項規定:評議時,應依序由國民法官及法官就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及科刑個別陳述意見。

(七) 第82條第7項規定:國民法官不得因其就評議事項係屬少數意見,而拒絕對次一應行評議之事項陳述意見。

(八) 第82條第8項規定:旁聽之備位國民法官不得參與討

(九) 論及陳述意見。

三、國民法官法第82條第1項立法理由怎麼說

國民法官法庭係由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組成,全程共同審理後,復依據所形成的心證結果,作成判斷,因此終局評議亦應由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為之,依序討論本案之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與科刑

四、國民法官法第82條第3項立法理由怎麼說

為期終局評議進行順利,以利國民法官與法官均得以充分、適切陳述其意見,審判長於評議時應懇切說明本案事實與法律之爭點,整理各項證據之調查結果,儘可能釐清國民法官之疑問;同時應給予國民法官與法官自主陳述意見及充分討論之機會,使國民法官得立於與法官對等立場對話,並藉由充實且真誠的評議過程,共同檢視案件中所有重要爭點及證據。此外,審判長亦應致力確保國民法官於評議時善盡其依法公平誠實及獨立判斷之職責,以維護公正審判之基本原則,爰參考日本裁判員法第六十六條第五項,訂定第三項。

五、國民法官法第82條第4項立法理由怎麼說

證據能力及證據調查必要性之判斷、訴訟程序之裁定或法令之解釋,乃由法官合議決定之,業定有明文,此部分事項雖屬法律專業,惟審判長認有必要時,自應向國民法官說明,以利國民法官得以進行實質評議討論,爰參考日本裁判員法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訂定第四項。

六、國民法官法第82條第6項立法理由怎麼說

評議時,國民法官及法官雖係就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及科刑共同評議,但應個別而獨立陳述其意見。其中就科刑之部分除主刑、從刑外,尚包含沒收及保安處分之評議在內。又為於評議中真正落實實質、對等評議之精神,使國民法官就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及科刑陳述意見時,得以無所顧忌充分陳述其意見,不致產生法官引導國民法官陳述意見之疑慮,於評議時陳述意見之次序,宜以國民法官為先、法官為後之方式為之,並得由審判長依個案具體情形,靈活以適當方法決定先後或同時表示評議意見之順序,並得利用筆、發言紙、便箋、白板、平版電腦等物品作為陳述意見之輔助工具,而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四條所定之法官評議次序,於國民法官評議時自不適用,併予說明。

七、國民法官法第82條第7項立法理由怎麼說

為使評議程序順利進行,國民法官不得因其就評議事項係屬少數意見,即拒絕對次一應行評議事項表示意見,例如:國民法官雖主張被告有殺人犯意,應構成殺人未遂罪,但多數意見認為被告並無殺人犯意,國民法官仍應就被告是否有傷害犯意而應論以傷害罪陳述意見;又如國民法官主張被告無罪,但多數意見認為被告有罪者,國民法官仍應就科刑陳述其意見,不得拒絕陳述關於科刑之意見,爰參考德國法院組織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日本裁判員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七項明定之。

八、做個小結,簡單說明

整個審理程序中,都是由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國民法官法庭法官)共同坐鎮聆聽,因此,終局評議由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共同行之,也是理所當然。而國民法官法第82條第4項規定,並沒有要求審判長一定要向國民法官說明經法官合議決定之證據能力、證據調查必要性之判斷、訴訟程序之裁定及法令之解釋等,似是交由審判長決定有無說明之必要,從此角度來說,在審理程序中,適時的向國民法官說明上開事項,應有必要。此外,國民法官法第82條第6項規定,評議時由國民法官先表示意見,並不是出於禮遇國民法官,而是為了避免國民法官被職業法官所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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