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中(國民法官制),可以更易(換)國民法官嗎?如何幫助新任國民法官了解案情?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中國民法官制,可以更易換國民法官嗎?如何幫助新任國民法官了解案情?

一、國民法官法的規定在哪

國民法官法,有關審判期日,規定在第四章第四節第65條至第80條,共16條,而可以更易(換)國民法官嗎?如何幫助新任國民法官了解案情?可參看第80條之規定。

二、國民法官法第80條怎麼規定

(一) 第80條第1項規定:參與審判之國民法官有更易者,除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情形外,應更新審判程序,新任國民法官有疑惑者,得請求審判長釋疑。

(二) 第80條第2項規定:前項審判程序之更新,審判長應斟酌新任國民法官對於爭點、已經調查完畢證據之理解程度,及全體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負擔程度之均衡維護。

三、國民法官法第80條第1項立法理由怎麼說

國民法官如因解任、准予辭任而有更易者,為期遞補之國民法官能理解本案之爭點及已經調查之證據內容,以實現直接審理原則之宗旨,是除遞補之國民法官係自備位國民法官中依序遞補者,因該遞補之國民法官先前業以備位國民法官之身分參與審判,無庸更新審判程序外,其餘情形,如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補充選任國民法官者,自均應更新審判程序。又國民法官有更易而更新審判程序者,為使新任之國民法官得以迅速瞭解審判期日訴訟程序進行之順序、自身權限與義務,以及無罪推定、證據裁判等刑事審判之基本原則、被告被訴罪名之構成要件及法令解釋、本案事實與法律之重要爭點、後續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等事項,以達成實質參與之目的,新任國民法官有疑惑者,自得請求審判長釋疑,爰參考日本裁判員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韓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第一項。

四、國民法官法第80條第2項立法理由怎麼說

前項之更新審判程序,審判長除應使遞補就任之國民法官充分理解對於爭點與已經調查完畢證據之內容外,亦應避免造成全體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過重之負擔,例如審判期日訴訟程序已經調查之證人,宜以公開法庭播放調查過之錄影、提示筆錄使之詳加閱覽等適當之方式,使遞補之國民法官充分理解證言之內容,爰參考日本裁判員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韓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明定於第二項。

五、做個小結,簡單說明

行國民法官制度之案件,遇有國民法官更易時,恐怕是件困擾的事情,最主要的顧慮應該是遞補的國民法官能不能馬上進入狀況,能不能了解案件主要爭點,能不能知曉被告主要且有利的答辯內容,如果遞補的國民法官是備位法官,因為備位法官在審理程序中也從頭跟到尾,比較不會有這些問題,所以也就不用更新審判程序。但是,如果遞補法官不是備位法官,而是另外補充選任的法官,那就會有上面的疑問,而有需要更新審判程序。只是,所謂的更新,就證人的部分,立法理由說,不是把之前已經傳喚過的證人再叫來一次,而是以公開法庭播放調查過之錄影、提示筆錄使之詳加閱覽等適當之方式,使遞補之國民法官充分理解證言之內容,同樣的,書證、物證應採同樣之方式處理,避免造成全體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過重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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