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中(國民法官制),證據調查完畢後,被告、辯護人應如何辯論?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中國民法官制,證據調查完畢後,被告、辯護人應如何辯論?

國民法官法,有關審判期日,規定在第四章第四節第65條至第80條,共16條,而當證據調查完畢後,即對於人證、書證、物證等所有的證據都已調查完畢,被告或辯護人應如何辯論?可參看第79條之規定。

二、國民法官法第79條怎麼規定

(一) 第79條第1項規定: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之:一、檢察官。二、被告。三、辯護人。

(二) 第79條第2項規定:前項辯論後,應命依同一次序,就科刑範圍辯論之。於科刑辯論前,並應予到場之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三) 第79條第3項規定:已依前二項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三、國民法官法第79條第1項立法理由怎麼說

本條明定辯論之次序。又按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與應如何科刑,均同等重要,其影響被告之權益甚鉅,自應給予當事人就科刑範圍充分辯論之機會,爰明定當事人、辯護人就事實及法律辯論後,應就科刑範圍辯論之,俾量刑更加精緻、妥適。

四、國民法官法第79條第2項立法理由怎麼說

又刑事訴訟程序,亦不可忽視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之權益,爰於第二項賦予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以示對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權益之尊重。至於所謂「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七規定之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陪同人,即為適例。

五、國民法官法第79條第3項立法理由怎麼說

當事人業就事實、法律科刑範圍辯論後,如有需要,審判長仍得命再行辯論,以期就案件爭點充分辯論而無遺漏,併予說明。

六、做個小結,簡單說明

在所有的證據(人證、物證、書證等)調查完畢後,也就是調查證據之程序結束後,將進入審理程序之最後階段,即言詞辯論環節,在此階段,被告或辯護人主要是針對起訴事實(案件事實)、起訴法條(涉嫌法條)、科刑範圍(重判或輕判)等分別表示意見,換句話說,就是把整個審理程序中的所有主張,精簡摘要卻又不失詳實的再說一遍,以喚起國民法官及職業法官們的記憶。以往,對於量刑事由之調查,多為學歷、經濟情況、有無需扶養家屬等,但因行國民參與審判制(國民法官制)之案件多為重刑案件,因此,有必要對此做更細緻的辯論,方能確保被告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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