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

可以拒絕當國民法官嗎?國民法官可以不去嗎?國民法官擾民?

可以拒絕當國民法官嗎?國民法官可以不去嗎?國民法官擾民

一、可以拒絕當國民法官嗎?國民法官法的規定在哪

可以拒絕當國民法官嗎?國民法官法,有關國民法官及備位法官之資格,規定在第三章第二節第12條至第16條,共5條,其中,可否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可參看第16條之規定。

二、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總說明說的明白

民國111年3月25日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總說明說:關於踐行選任程序必要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為國民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明定。依本法第一條、第三條所揭示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基本理念,選任程序之目的,係為以隨機方法,於全國國民當中選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並於過程中以適當之調查審核程序,排除不具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擔任國民法官之積極資格,或具有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定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消極資格,或有本法第十五條所定不得於特定案件中擔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事由之人,且使有本法第十六條所定得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人有機會自我評估是否參與審判,確保法院可於個別案件中選出得以公正不偏地執行審判職務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三、國民法官法第16條怎麼規定

(一)  國民法官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一、年滿七十歲以上者。二、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教師。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校學生。四、有重大疾病、傷害、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五、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有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之虞。六、因看護、養育親屬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七、因重大災害生活所仰賴之基礎受顯著破壞,有處理為生活重建事務之必要時。八、因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之重大需要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九、曾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未滿五年。十、除前款情形外,曾為候選國民法官經通知到庭未滿一年。

(二) 國民法官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前項年齡及期間之計算,均以候選國民法官通知書送達之日為準。

四、做個小結,簡單說明

在司法院製作說明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短片中,曾有一幕,是被抽選為國民法官的民眾,煩惱且不想當國民法官,雖然國民法官法課予一般國民有擔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義務,但義務之履行仍應符合比例原則,因此,認為在「無法善盡職責」、「執行職務顯有困難」、「特定個案造成過度負擔」等情形下,則可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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