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制下,上訴二審要注意什麼?

國民法官制下,上訴二審要注意什麼

一、國民法官法的規定在哪

國民法官上訴二審容易嗎?刑事訴訟法中,有關上訴程序規定的部分,定在第344條至第402條,共59條,反觀國民法官法,有關上訴程序規定的部分,定在第89條至第92條,前後只有4條,這4條中,最應注意的,是第90條。

二、國民法官法第90條怎麼規定

(一)第9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辯護人於第二審法院,不得聲請調查新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調查之必要者,不在此限:一、有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或第六款之情形。二、非因過失,未能於第一審聲請。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二)第90條第2項規定:有證據能力,並經原審合法調查之證據,第二審法院得逕作為判斷之依據。

三、國民法官法第90條立法理由怎麼說

(一)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就當事人、辯護人於準備程序終結後,已規定不得再聲請調查新證據,是於提起第二審上訴後,如仍許當事人、辯護人聲請調查新證據,將失卻國民參與審判落實集中審理之精神。因此,實有必要限制當事人、辯護人於第二審法院聲請調查證據之權限。惟個案如有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或第六款之情形,或非因過失而未能於第一審聲請,或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如仍一概不准當事人、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實屬過苛,爰訂定第一項,以資衡平。再者,個案縱有上開得於第二審法院聲請調查之例外事由,仍應以第二審法院認有必要始進行調查為妥,爰附加調查必要性之要件,以資明確。至有關第二審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部分,並未在本條規定之列,故自應回歸適用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併予敘明。

(二)上訴案件固應就原審判決經上訴部分為充分之調查,以檢視原審判決是否有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違誤。惟具備證據能力,且已於原審經合法調查,而得作為證據之資料,如再重複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六條等規定進行交互詰問、提示、使辨認、宣讀、告以要旨或交付閱覽等調查人證、書證及物證之程序,非但無助於當事人訴訟權益,更與訴訟經濟有違,而無從實踐有效率之刑事審判,爰於第二項明定有證據能力,並經原審合法調查之證據,第二審法院得逕作為判斷證明力之依據,毋庸再踐行上開調查程序。惟如原審就證據能力有無之認定有誤,或有證據未經合法調查之情形時,第二審法院自不得將其作為判斷之依據,併此敘明。

四、做個小結,簡單說明

上訴程序,主要是上訴法院(二審法院)糾正下級法院(一審法院)判決錯誤的程序,判決錯誤有2種,一是事實搞錯了,二是法律用錯了,換言之,就是對於誤判的救濟。適用國民法官制度時,因為一審已經耗費龐大之時間、物力、人力及心力,為免徒耗訴訟資源及擾民,所以才在國民法官法第90條第1項本文嚴格限制新證據的提出,從此視角而言,也提醒了一件事,一審的出證,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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