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制

國民法官制.

我國的國民法官制,既與大陸法系的參審制不完全相同,也與英美法系的陪審制不完全相似,換句話說,我國的國民法官制,是融合各家之利、排除各家之弊,獨創的制度。

二、司法院民國109年5月13日之說明新聞稿,說明一切

該新聞稿開宗明義說「融合陪審、參審優點、適合國情、順應民意」,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世界各國均隨國情需要而調整改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可知關鍵在國情不同,而無標準的參審制或陪審制。在此指導原則下,我國的國民法官制,已採納多項典型陪審制元素,主要體現在:國民法官人數,已參考陪審制,為職業法官的兩倍;國民法官的選任方式,已參考陪審制,採逐案隨機選任;「國民法官」制的卷證提出方式,已參考陪審制,起訴時,卷證不併送至法院(採起訴狀一本主義);「國民法官」制的當事人獲知卷證方式,已參考陪審制,係由檢、辯雙方開示;「國民法官」制的審理中調查證據方式,已參考陪審制,採當事人進行主義。而因我國的國民法官制,並非專家參審制,即引進國民多元的常識良能,但不要求人民必須具備法律專業能力,如此制度的好處,在於:透過國民與法官相互交流、彼此反思,形成符合民意兼具法律專業之判決結果;透過爭點集中審理、簡明易懂之審前說明、開審陳述等制度設計,促進民眾對法條適用和調查流程的理解。質言之,我國的國民法官制,是開啟司法與社會的對話交流,使判決結果兼顧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及法律專業意見,進而提昇民眾對司法的瞭解及信賴的選擇。

三、做個小結,簡單說明

上開說明主要係就司法院109年5月13日之說明新聞稿為摘要說明,其中還有許多值得參考的立法考量,請各位讀者再前往閱讀全文(網址是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服務-司法新聞查詢-本院新聞-國民法官制已融合兩制優點之說明新聞稿(judicial.gov.tw))。此外,在該新聞稿中,亦進一步說明了陪審、參審兩制併行不可行的理由,簡單來說有五點:兩制併行有違平等原則;即使賦予被告選擇權,仍有違反平等原則疑慮,且有鼓勵被告投機應訴之嫌;兩制併行將導致配套制度複雜化,增加國民負擔,與引進國民參與審判之目的背道而馳;「參審陪審併行」為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最不受支持之方案;宜先行累積國民法官經驗,使人民早日參與審判,同樣地,亦請各位讀者前往閱讀全文(網址是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服務-司法新聞查詢-即時澄清新聞-有關本院過去與兩個民間團體就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協商情形澄清新聞稿 (judicial.gov.tw))。最後,因為我國國民法官的選任方式,是採逐案隨機選任之方式,與參審制之遴選任期制不同,所以國民法官的任期,僅以單一個案計,換言之,案在任期在,案結束任期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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