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法院審理原則有哪些?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法院審理原則有哪些

法院審理原則 - 國民法官法,有關審理程序的基本原則,規定在第四章第二節第44條至第46條,以下先介紹第45條及第46條。

 

二、國民法官法第45條及第46條怎麼規定

(一) 第45條規定:為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易於理解、得以實質參與,並避免造成其時間與精神上之過重負擔,法官、檢察官或辯護人應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一、於準備程序,進行詳盡之爭點整理。二、於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進行集中、迅速之調查證據及辯論。三、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請求時,進行足為釐清其疑惑之說明;於終局評議時,使其完整陳述意見。

(二) 第46條規定:審判長指揮訴訟,應注意法庭上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無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產生預斷之虞或偏見之事項,並隨時為必要之闡明或釐清。

三、國民法官法第45條立法理由怎麼說

(一)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與一般刑事審判最大不同之處,即在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參與審判。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係自一般國民中隨機選任產生,本即難以期待其等具備與法官、檢察官、辯護人相當之法律專業能力與訴訟經驗,且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絕大多數均從事各行各業,縱使無業,亦需參與家庭生活或社交活動,自不可能耗費大量時間於參與審判之上,為期其等之參與審判,能夠充分發揮提升司法之透明度,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自應充分顧慮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上述特質,而就現行刑事訴訟程序進行必要之配合,以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易於理解,得以實質參與審判,並避免造成其時間與精神上之過重負擔,爰參考日本裁判員法第五十一條,訂定本條,以明後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相關條文之立法旨趣。

(二)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以下雖定有準備程序之相關條文,然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準備程序必須更為精緻、詳盡地整理爭點,以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後續審理程序中,得以迅速理解審判之過程並正確形成心證,是於準備程序中,自應完成爭點之詳盡整理,以利後續審判期日訴訟程序之進行。

(三) 考量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特質,本即難期待其等預先熟習法律條文,或事先達成充分準備後始參與審判,且亦難以期待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對於複雜難解之證據調查,或論理曲折之論告辯論能夠輕易理解,是為使國民法官得以迅速理解證據調查及辯論之內容,而無需另行事先準備,並顧及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得參與審判之時間有限,自應進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無需事先準備即得輕易理解,且集中迅速進行之證據調查及辯論程序。為達此一目的,除有賴法官、檢察官、辯護人於調查證據及辯論時顧及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理解程度,而採取簡明易懂之方式行之外,更應於制度面上,設計足以充分顧及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理解能力之制度。是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於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自應進行集中、迅速之調查證據及辯論,爰明定於第二款。

(四) 為期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得以單純藉由參與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迅速理解案件內容並正確形成心證,除有賴精緻之準備程序、簡明易懂之證據調查及辯論程序外,本法更擬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請求時,進行足為釐清其疑惑之說明,並使其得於無所顧忌之環境下,於終局評議時完整陳述其對於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及科刑之意見。爰明定於第三款。

四、國民法官法第46條立法理由怎麼說

具備法律專業及訴訟經驗之法官、檢察官或辯護人,倘於審判過程中將足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產生預斷之虞或偏見之事項,摻雜於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中,恐將致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受到不當之干擾,非但將致審判遲滯、混亂,影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參與審判之意願,甚將造成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無法形成正確心證,殊非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乃至刑事訴訟制度之福。是為維持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得以空白之心證、公正之態度參與審判,故審判長指揮訴訟時,應注意法庭上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有無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產生預斷之虞或偏見之事項,並隨時為必要之闡明或釐清,爰訂定本條。所謂足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產生預斷之虞或偏見之事項,諸如法官於調查證據前,事先就本案揭露其初步心證,或當事人主張被告之素行不佳,足以推斷有為本件犯行;或犯罪後堅不認罪,足證其犯後態度惡劣等是。至於檢辯雙方所為陳述或提出之證據,如有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產生偏見之不當情形,例如:於論告或辯論程序中,使用未經法院認定具有證據能力之審判外資料,此時審判長本應積極行使訴訟指揮權,限制檢察官或辯護人使用此種可能會不當影響國民法官心證之資料。如審判長未即時予以制止者,檢察官、辯護人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之三之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併予說明。

五、做個小結,簡單說明

職業法官,有法律專業,但或缺社會歷練,國民法官,雖無法律專業,但其社會化之多元觀點,恰足彌補職業法官之不足。為使國民法官可以在短時間內,了解一個法律系學生需花費16學分才習得的刑法及刑事訴訟法,因此規劃了爭點整理、集中審理等程序,並課與法官、檢察官或辯護人之照料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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