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中,準備程序是什麼?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中,準備程序是什麼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中,準備程序是什麼? 國民法官法,有關準備程序,規定在第四章第三節第47條至第64條,共18條,至於準備程序要做哪些事情,可參看第47條第2項之規定。

 

二、國民法官法第47條第1項怎麼規定

第47條第1項規定:法院應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行準備程序。

三、國民法官法第47條第1項立法理由怎麼說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為使後續審理順利緊湊,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行準備程序即屬必要。蓋唯有先藉由準備程序達成爭點集中、證據集中之目的,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始能進行連日、連續、密集且有效率之審理,國民法官亦始能於審判期日直接經由參與證據調查,而順利、迅速形成心證。且唯有藉由準備程序之順利運作,始能使法院得以預估所需之審理時間,以利國民法官預作參與審理所需之心理及日常事務準備。基此,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於準備程序中自應釐清案件之事實、法律及證據上爭點,並以解明上述爭點為目的,以決定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且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原則上以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者為限,故證據能力有無及證據調查必要性之爭議,亦應盡可能於準備程序中決定為宜,爰訂定第一項,明定凡適用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法院均應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行準備程序。

四、做個小結,簡單說明

準備程序既稱準備,可想而知,就是為了之後某個程序而預作準備之意,此所謂的某個程序,是指審理程序而言。審理程序主要是檢辯雙方就案件的事實、證據、法律等環節為辯論、釐清、說服職業法官及國民法官,因此,如果能在前階段之準備程序,預先整理並排除檢辯雙方無爭執之部分,僅留下有爭執之部分進到審理程序,藉由這樣案件瘦身的方式,將可以讓職業法官及國民法官較快且易於了解案情並聚焦案情,有助於評議及心證之形成。從立法理由中可知,準備程序最主要的目的,是希望達成爭點集中、證據集中,那要怎麼做?該做哪些事?才能達成這樣的目的,規定在國民法官法第47條第2項,將另文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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